公告:闽医堂为注册商标,涉及行业广泛,仿冒必究!  闽医堂职校始于1999年,由针灸科执业医师杨忠锋持牌,办公地:福建福州、厦门、莆田和江西赣州,热线:18950777733


公告:闽医堂为注册商标,涉及行业广泛,仿冒必究!  闽医堂创始于1999年,由原莆田市中医院杨忠锋医师创牌,旗下拥有闽医堂、儿医堂、辅家等数百家医养连锁

培训科目:保健按摩职业一至五级之康复理疗、艾灸推拿、小儿推拿、脏腑按摩、整脊正骨、催乳产康、软伤整复、徒手整形、足疗修脚等及中医师承专长医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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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堂加盟——对外收费加盟合同书(样本不作为依据,以当年实时更新为准)
发布时间:2018/10/28  阅读次数:3166  字体大小: 【】 【】【

闽医堂按摩门店加盟经营合同

  

甲方:莆田市城厢区康乐盲人保健按摩中心(品牌名称:闽医堂)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真诚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加盟闽医堂连锁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在                         设立闽医堂连锁加盟第    店,甲方提供咨询指导和优惠的供货价格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均系独立权利主体,除按本合同规定事项发生权利、义务外,双方无权互为代理人或发生雇佣关系。任何一方未经授权不得以对方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或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条:乙方经营闽医堂连锁加盟所产生的雇佣劳动关系及对行政机关衍生的各类法律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甲方授予乙方加盟店为:授予乙方使用甲方44类“闽医堂”品牌。

第五条:为确保闽医堂连锁经营的整体统一形象,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遵守甲方提出的要求、营运规则、管理制度、奖惩条例和其他相关指导;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收费加盟,免收管理费,次年开始每年在第一个月交清当年全年    元的加盟管理费。乙方自愿选择下方第    加盟收费及标准;乙方签订    地区闽医堂加盟代理权,代理费    元,享受    地区的闽医堂代理权,但之前已经加盟闽医堂的商户,闽医堂总部有权依据早期与该商户的合同提供续签服务,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和赔偿。

2018年加盟收费及标准:

1、加盟费3万元,限场地面积300平方以内,仅提供商标使用权;

2、加盟费5万元,限场地面积500平方以内,提供商标使用权和提供10个康复理疗全科班的免费培训名额(不可转让和折价退费);

3、之后每增加100平方米收费增加1万元,封顶为10万元。

特殊约定: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产品使用常识培训(乙方未购甲方产品除外),对乙方进行技术上的支持。

第八条:甲方保质、保量、如期向乙方供货,产品如有损坏,可以旧换新找差价,差价按当时产品生产成本而定,滞销产品可以相互调换,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权文书、相关宣传彩页、相关资料,费用自理(自费印刷,内容须经甲方审核)。

第二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授权区域内依法经营,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经营理念,在内部管理、产品销售价格和宣传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正确指导用户使用可以销售的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甲方品牌及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乙方在加盟期间,有权向甲方要求进行新技术的咨询和学习,甲方应按内部价格(闽医堂旗下学校对外学费的五折)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所报允许销售的产品价格全国统一价,不得随意提价。

甲方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闽医堂的名称、标志、VI形象识别系统、店面装饰系统。

第十七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授予加盟授权证书。

第十八条:甲方自行决定对闽医堂整体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广告费乙方不用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搜集行业法律信息,通过加盟商群及时提供给乙方。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消费热潮的兴起,及时调整经营项目,指导乙方改进经营手段。

第二十一条:甲方充分利用在技术上的优势,有偿配合乙方协办会员健康讲座。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义务应乙方要求给予经营指导和不定期培训(培训费用按内部价格结算,下店培训另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加盟店根据乙方经营位置为中心,500米半径范围内,为乙方经营保护区域,只允许乙方设立一个经营地点(早期已经设立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甲方负责统一印制闽医堂经营推广资料和商品目录,并以成本价格提供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实习生资源,并由乙方与实习生自行协商实习待遇事宜。

第三章         乙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加盟闽医堂对品牌起到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中医、治疗、主治、根治、治愈、医疗、医治、疗养、针灸和医疗术语、疾病名称,应该使用保健范围或养护范围作为服务项目的宣传,广告语参考本文附件《闽医堂加盟商手册》。如国家或地方政策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本品牌授权为推拿按摩等非医疗机构使用,在店内明显位置应提示:非医疗单位,机构内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包含三伏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如果加盟商户出现违法行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商标使用授权,并追究所造成的商标信誉度的损失和赔偿,赔偿额度标准为行政部门对其开出罚款同等额度,但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自行注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经营、财产纠纷和人身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均与甲方无关。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加盟、迁店或停业的,乙方必须提前30天通知已充值的会员,或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清算公告,并根据客户意愿安排好转移服务或退款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客户权益,影响闽医堂品牌的发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品牌信誉损失赔偿金不低于二万元。

第二十八条:经营有风险。乙方在加盟期间,应该用心开展业务,努力寻找突破口,而非依赖于甲方。凡是经营所产生的盈亏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乙方认同并遵循甲方指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指导和监督,并依甲方批示的办法使用闽医堂连锁的名称、标志、统一字体及广告语设计、标牌或其它象征。

第三十条:   乙方无权将甲方的管理制度和相关名称、标志或其他象征提供给第三者使用(有签订区域代理权除外)。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使用闽医堂连锁的名称、标志或其他象征及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损于闽医堂的正面形象或有害于全国连锁经营,乙方不得将闽医堂的名称、标志或其他象征擅自运用于其它项业务或物品上。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义务维护闽医堂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积极在当地推广闽医堂连锁经营理念,并按规定为闽医堂俱乐部吸纳会员,锁定客户群,取得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乙方负责给所吸纳的会员提供管理、咨询、办理会籍手续、订货、换货、售后服务等,但所有的经济收入与甲方没有关系,若是加盟期满,乙方应该结算出会员消费卡余额,并通知和归还客户,否则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根据闽医堂连锁经营的计划安排,乙方协助甲方在相邻区域选择加盟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相应的权益。闽医堂加盟店不具有地区代理权(有签订地区代理除外),闽医堂持有人有权授权新的当地加盟店,若有需要加盟商配合授权文件,加盟商应百分百配合。

第三十五条:根据甲方的准入原则,乙方推荐当地新加入闽医堂连锁经营或合伙人共同经营,给予加盟费提成。

第三十六条:如果乙方具备条件,经甲方审查合格,可申请成为省、市级总店,开办闽医堂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每半年一次的考核,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未经甲方许可和履行必要手续,乙方不得将加盟授权资格转让他人。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四十条:闽医堂品牌授权期为     年,自              日至            日止。双方合作期满,乙方愿意继续签订加盟合同,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续签时仅需每年缴纳一次管理费即可。

第五章    营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予的授权证书或牌匾。

第四十二条: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定的项目或报备项目经营,价格可以自定。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经营中,均以甲方正式印制的资料为依据,乙方不得擅自制作及对外发放甲方提供之外的资料,但可以自制报备给甲方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统一策划的促销活动,若乙方自行开展促销活动需提前将促销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五条:乙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营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乙方在营运时,应依从法律规定,且遵守以下事项:

1)             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2)             乙方中断经营达3个月以上者,甲方将按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3)             乙方在经营中应依法维护闽医堂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损害闽医堂全国连锁经营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自负。

4)             乙方不得私自刻印闽医堂头衔名章。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违反了上述规定,经甲方劝阻而拒不改正时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直至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十八条:甲方恶意给乙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追诉赔偿。

第四十九条:乙方有义务保守闽医堂商业运营秘密的义务,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

第五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基于连锁经营需要制定的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于合同。

第五十一条:特殊情况说明:如果出现甲方商标转让,则甲方保障乙方可使用闽医堂商标至合同期满为止。若因其它不可预见原因而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则商标使用权自动作废,商户不得要求经济赔偿。

第五十二条: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可协商,如果诉讼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负责人:  杨忠锋(商标持有人)        乙方:

       话:0594-6664555            电话:

                                     

       真:0594-2233448                        身份证号码:

品牌授权单位:莆田市城厢区康乐盲人保健按摩中心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友情提醒:创业有风险,加盟亦需谨慎!加盟自愿,养生市场创业没有暴利,只有脚踏实地、坚持努力才能发展,否则都有可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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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华汇东路闽医堂职校 交通:动车火车直达莆田站、仙游等站,飞机先到福州、厦门、晋江等转车

福州地址:福州市道山路153号(0591-26611333)     |       厦门地址:厦门市马青路2006号(1895077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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