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李亚杰)中残联7日消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的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助,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据统计,我国50多部法律都有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具有专门保护和综合性保护相统一、权利保障的多元性、以社会补偿为目的的特惠内容和扶助措施多等特点。
此外,2004年底,我国启动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积极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2007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执法检查1317次,县级以上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1173次,县级以上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项检查1885次。
同时,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以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基础,以各级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逐步形成,设立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600多个、维权示范岗3200个,以及3300个律师事务所,为残疾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力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底,中国共有1179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当选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2926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被推荐为县级以上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