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强化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促进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并立即中止其考试:
1、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自带的草稿纸、计算器、录放机、传呼机、手机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
3、在考场内吸烟者。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5、不按指定位置坐,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监督、劝告者。
第二条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记其成绩为“0”,并不准正常补考:
1、在桌椅等处发现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而不报告者。
2、在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座位旁发现事先准备好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纸条、笔记等文字记录。
3、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直接影响他人考试者。
4、打手势、作动作或使眼色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
5、将姓名、考号、班级等表明个人身份的内容写在密封线之外者。
6、宣布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者。
7、在考卷上作特殊标志者。
8、截留、私藏空白试卷者。
9、在考试中,仍带在身上的传呼机、手机发出鸣叫声。
第三条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1、已认定违反考场纪律后仍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
2、偷看他人答卷者。
3、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信息者。
4、有意给他人示意、抄袭、传递纸条核对考题答案或交换试卷者。
5、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者。
6、伪造证件、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含校外学生)。
7、阅卷时,发现答案有雷同者。
8、其他经考务管理人员认定为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上述情节若有涉及其他同学时,经查属实,则涉及者以等同处置。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考试中心和教务处。
莆田市城厢区闽医堂海峡职业培训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