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学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是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兼职在岗或退休老师、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1名。督导组成员面向全校范围进行遴选,采取个人申报、系部推荐和组织选定三种方式,总人数9—13人。
第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实行聘任制,每两年聘请一次,可以连聘连任,聘任后由学校颁发聘书。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有计划有侧重地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实验)教学情况,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
第八条 执行教学过程常规检查制度。通过下教室巡查或教学观摩中心监控,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课堂秩序、考勤情况、授课质量、实践教学情况等,检查后填写督导组日常巡查记录表、观摩中心记录。
第九条 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抽查教学资料、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问题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参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召开1次例会,督导组秘书负责拟定每次督导组例会会议议题、做好每次督导组例会的情况汇报与会议记录;做好每学期初督导工作计划及期末工作总结,统计每学期督导组成员的评价成绩。
第四章 工作权利
第十三条 非系部主任的教学管理委员会成员,优先从教学督导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等与教学督导有关的各种会议及教学活动,并提供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调阅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记、授课计划、实验计划、教材、教案、教学课件、课程标准、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 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第十七条 向有关部门直至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组综合对教师全面检查过程所得的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修订方案(试行)》(泉医专〔2012〕246号),该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优秀评比、奖励、表彰和工效挂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在执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参照《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过程管理》第七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直接给予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将教学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有关系、部、中心通报,要求相关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反馈、整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教学督导评估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专职督导员(离退休人员)每月听课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兼职督导员属在职教师的,每月听课时间不少于18学时;兼职督导员属教学管理人员的,每月听课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善意科学。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他人权益。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无私贡献者,教学督导员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工作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前提下,督导员每课时补贴25元,课下完成报告文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主动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教学督导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