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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堂海峡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3/27  阅读次数:5695  字体大小: 【】 【】【
第一章   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一、教师的教学工作检查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了解掌握教学基本情况、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教学工作检查分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
三、教师教学工作的日常巡查由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力求做到每课一查。主要检查教师上下课、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晚自习教师的下班辅导等。教务处负责督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地抽查。
四、教师教学工作的集中检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阶段,由系部、教研室组织进行。期初重点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制定和开课前的备课情况;期中主要检查各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案编写等;期末主要检查教师的学期教案、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课程教学小结、课程的成绩考核及试卷分析、学生作业的布置与批改、教学改革及科研成果等。
五、以上的各项工作检查结果由教学检查部门如实填入相关的登记表中,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资料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中。
  
第二章 教案编写及检查制度
一、教师每学期授课都应编写教案。新开课必须编写新教案,旧课的教案必须有修改内容,原则上只能使用三年或到教材更换。
二、教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每2-3学时(一个课次)写一份教案。
三、教案应有教案首页、教案续页和课后小结三大部分。教案首页包括授课日期、课题名称(章节)、课型、目的要求、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方法、教具等。教案续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时间安排、板书设计、教法运用、教具运用、作业布置等。课后小结包括教学效果分析、教学经验、设想与改进措施等。实验课的教案,还应有课前准备,包括实验器材的准备、预试结果、学生预习指导、学生分组、课堂巡视安排等。
四、教案要求是详案,并力求整洁、美观,体现教学改革的特点。
五、教案的编写应先于授课前,且要求超前两周写好教案。
六、每学期正式上课前,教师应提交各门课程两周的教案给教研室主任检查。
七、每学期期中、期末,教研室主任、系(部)有关负责人,集中检查教师的教案,全面掌握教师的备课情况。除集中检查外,日常系(部)、教研室主任还对教师的教案进行随机抽查,教务处组织开展随机的教案抽查活动。上述的检查结果一律填入教案编写统计表中,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
一、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条件。教师上课前,必须要认真备课。
二、教师备课包括备专业教学计划、备大纲、备学生、备教材、备教具、备操作技能、备教法和学法。
1.教师应在开课前认真研究专业教学计划,明确所授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
2.教师应在开课前认真阅读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掌握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结构以及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教学方法要求。
3.教师应在开课前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开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正确处理好课程之间的内容衔接,并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科学地制定授课计划,为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
4.教师还应在开课前认真阅读教材2~3遍,明确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把握每一章节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学的重点、难点,写出详细的教案,并随时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向,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5.开课前,教师还应提出课堂教学所需的直观教具、实验器材、多媒体教学等设备要求,并与有关人员共同落实。
6.与专业技能有关的实践课程,教师在上课前应对相关的实践教学部分的内容反复加以操作训练,掌握动作规范,明确实训的重点和难点。
7.教师在上课前应根据教学目的、内容要求和学生的基础情况,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以提高每次课的教学效果。
8.教师还应在上课前,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拟定出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
三、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教师在进入课堂前,必须关机。
四、教师应准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离堂,不随意增减课时,严格执行授课计划。
五、每门课的第一次课,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环节、参考书、教学方式、考核方法与安排、考核办法及基本要求。
六、每次上课时,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并注意安全。
七、教师应讲究授课艺术,努力达到讲解熟练,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循序渐进,概念准确,分析透彻,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深入浅出,语言规范,表达生动,板书工整,图表醒目。
八、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互动式、讨论式、指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思维能力。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营造积极探索和勇于实践的学习氛围,把创业创新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把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等诸方面统一起来。
九、合理安排教学环节,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将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技术运用于课堂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十、加强与学生思想交流,寓职业道德教育于教学之中。
十一、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十二、教师要为人师表,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热情耐心地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十三、每学期每门课程授课结束时,教师应对本课程教学情况全面总结,实事求是地肯定教学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利今后加以改进,并认真填写教学业务工作情况总结。
  
第四章 作业与辅导的有关规定
一、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讲清作业的目的要求。
二、教师应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每次作业批改后,均应评定和登记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凡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作。
三、每门课的作业量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辅导是教师面对面帮助学生自学的一种必要的方式,教师必须根据教学情况进行适时辅导。
五、教师应按照系(部)的晚自习辅导的统一安排,每周至少到课堂辅导一次,并填写好辅导记录。体育课教师则应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训练指导。
六、辅导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体辅导,对思维能力较差的学生教师要进行质疑,多加个别辅导。
七、学生对某些课程的学习兴趣浓厚,班级成立了课外学习兴趣小组的,相关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抽出一定的时间,指导课外学习兴趣小组的学习活动。
  
第五章 调(代)课制度
一、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三表”(课程表、教学进程表、作息时间表)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代课。
二、教师因公、因事、因病或实验室发生冲突不能如期上课者,应提前三天办理调(代)课手续。教师因病或外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请假时间一周之内或缺课次数不超过3次时,由教师填写调课申请单(包括事由、时间、班级、拟与何课对调等),与相关的课程进行调课。申请单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
四、请假时间超过一周,教师应先向教研室主任申报,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由同课教师代课。代课教师由教研室先在内部进行调剂,如本室内不能解决,则在系(部)内进行调剂,若系、部还不能解决,则由系(部)向教务处进行申报,首先在校内教师中解决,校内教师无法兼代的,则到校外聘请教师代课。
五、教务员持批准后的调课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的调课通知单。一份通知需调课的班级,一份通知被调课(代课)的教师。
六、凡全校性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者,应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
七、非特殊情况外未履行调课手续,擅自调课者,或自行占用课余时间补课者均作为教学事故对待。对擅自缺课、补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听课制度
一、校领导每学期都应有一定时间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了解教师们的教学情况。
二、每学期听课量应不少于:校领导8节;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主任12节;教师不得少16节(每周上课超过14学时的教师除外)。
三、听课完成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四、听课者应持听课记录表,并将听课情况记录在册,并在每学期末交教务处收集整理。
五、教研室主任及以上人员听课,课前不打招呼,打预备铃进入教室,无特殊情况应听完两节课,以了解教学全过程。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并检查教师的备课及教学进度。
六、任课教师听课既可听同课程以及相关课程教师的课,亦可听不同专业有教学特长的老中青教师的课,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无课教师实行周听课制度,每周听课6节,每天听课不得多于2节。各系(部)每月将周听课情况汇总报教务处、人事处,若不完成听课任务,不能参加年终的评优等。
八、教研室组织的公开教学,本教研室的教师(除同时有课者)必须参加;系(部)组织的公开教学,本教研室的教师和系(部)相关课程的教师(除同时有课或因公、因病请假者)均应参加。参加听课的教师,课后应参加课评活动。
  
第七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涵盖课堂(实验)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的(10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10分钟的;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体育或必须穿拖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通讯工具而干扰教学秩序的;
5.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或学校规定数量的;
6.因教师不负责任造成遗失学生作业为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的( l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7.主讲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考分上交教务处公布后,需更改学生成绩为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8.在考试中,监考教师有看书(报)、聊天、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的;
9.除上述情节外,其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0.未经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的;
11.未经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处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的;
12.未携带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或教学资料耽误教学的;
13.上课时散布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言论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5.由于教师的主观原因未按各专业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环节准备工作的;
16.不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系、部(中心)的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的;
17.监考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造成考场人员不足,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的;
18.监考教师巡考不严,对违纪学生视而不见,造成1个考场出现20%及以上违纪现象的;
1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的;
20.考试试卷与备用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互搬)率大于20%,或试卷(备用试卷)与上两届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照搬)率大于30%,或提供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不明确的;
21.考试结束后10天内不能将学生考试成绩上交教务处,或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完整课程档案的;
22.主讲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考分登录上网后,需更改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10%--20%的(达2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达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23.在评卷、核分工作中,出现漏判(错判)或漏登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15%--25%(达26%--69%为二级教学事故,达7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评卷时因把握评分标准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20%--40%(达41%--79%为二级教学事故,达8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评卷、核分时在1份试卷中漏判(错判)、漏登5-15分的;
24.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的;
25.任课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或教学秘书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的;
26.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体育场馆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5分钟以上的;
27.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1个教学班的(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28.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通知,涉及1个教学班的(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29.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的;
30.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填报所用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到教材的;
31.因采购原因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一个年级仍缺供教材5%--14%的(缺供15%一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2.因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的(使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不超过l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的,为二级教学事故;使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l天及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l天及以上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33.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操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接到报告后,管理人员在确认不能及时修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10分钟及以上的;
34.对报修的教学设施,1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的(如3天内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一周内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
35.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36.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缺课除外);
3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的;
38.按教学大纲及本系(部)、中心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学期未布置作业的;
39.未经系(部)、中心同意, 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l/4及以上的;
40.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41.考试结束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的;
42.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在印刷、传送及保管过程中泄密的;
43.在规定的试卷或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 l门课的考试试卷或成绩的(丢失2个及以上教学班 l门课的考试试卷或成绩,或丢失1个教学班2门课及以上的考试试卷或成绩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44.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中心)隐瞒不报的;
45.超越管理权限出具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46.已允诺完成的水电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的;
47.除上述情节外,其他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8.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49.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50.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的;
5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的;
54.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条认定;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条精神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在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该单位须在7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不报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上报时间者,应列为该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的所在系、部(中心)对事故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同一人员l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四级教学事故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在本系、部(中心)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应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同1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一人员 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同一人员1学期内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理之外,还将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其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下降一个等次;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其当年人事综合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核中予以通报。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1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1年的追溯期,追溯事故得到认定的,给予相应处罚或撤销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归属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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