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闽医堂海峡职业培训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稿)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涵盖课堂(实验)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的(10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10分钟的;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体育或必须穿拖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通讯工具而干扰教学秩序的;
5.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或学校规定数量的;
6.因教师不负责任造成遗失学生作业为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的( l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7.主讲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考分上交教务处公布后,需更改学生成绩为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8.在考试中,监考教师有看书(报)、聊天、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的;
9.除上述情节外,其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0.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的;
11.未经教务处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的;
12.未携带教案等教学六大件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学资料耽误教学的;
13.上课时散布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言论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5.由于教师的主观原因未按各专业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环节准备工作的;
16.不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系、部(中心)的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的;
17.监考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造成考场人员不足,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的;
18.监考教师巡考不严,对违纪学生视而不见,造成1个考场出现20%及以上违纪现象的;
1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的;
20.考试试卷与备用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互搬)率大于20%,或试卷(备用试卷)与上两届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照搬)率大于30%,或提供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不明确的;
21.考试结束后10天内不能将学生考试成绩上交教务处,或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完整课程档案的;
22.主讲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考分登录上网后,需更改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10%--20%的(达2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达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23.在评卷、核分工作中,出现漏判(错判)或漏登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15%--25%(达26%--69%为二级教学事故,达7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评卷时因把握评分标准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20%--40%(达41%--79%为二级教学事故,达8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评卷、核分时在1份试卷中漏判(错判)、漏登5-15分的;
24.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的;
25.任课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或教学秘书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的;
26.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体育场馆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5分钟以上的;
27.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1个教学班的(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28.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通知,涉及1个教学班的(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29.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的;
30.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填报所用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到教材的;
31.因采购原因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一个年级仍缺供教材5%--14%的(缺供15%一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2.因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的(使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不超过l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的,为二级教学事故;使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l天及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l天及以上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33.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操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接到报告后,管理人员在确认不能及时修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10分钟及以上的;
34.对报修的教学设施,1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的(如3天内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一周内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
35.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36.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缺课除外);
3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的;
38.按教学大纲及本系(部)、中心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学期未布置作业的;
39.未经系(部)、中心同意, 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l/4及以上的;
40.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41.考试结束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的;
42.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在印刷、传送及保管过程中泄密的;
43.在规定的试卷或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 l门课的考试试卷或成绩的(丢失2个及以上教学班 l门课的考试试卷或成绩,或丢失1个教学班2门课及以上的考试试卷或成绩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44.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中心)隐瞒不报的;
45.超越管理权限出具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46.已允诺完成的水电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的;
47.除上述情节外,其他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8.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49.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50.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的;
51.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的;
52.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条 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条认定;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条精神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在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该单位须在7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不报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上报时间者,应列为该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的所在系、部(中心)对事故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同一人员l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四级教学事故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在本系、部(中心)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中心)应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同1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一人员 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同一人员1学期内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理之外,还将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其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下降一个等次;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其当年人事综合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核中予以通报。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1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1年的追溯期,追溯事故得到认定的,给予相应处罚或撤销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职业培训教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归属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