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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堂海峡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3/27  阅读次数:5842  字体大小: 【】 【】【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一、教学计划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签字下发后执行。
二、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超前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努力办出特色。
三、教学计划的构成与时间安排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教学进程表及必要的说明。
三年制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为1600—1800学时,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见习实习、病历护历书写、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
四、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负责教学的系(部)主任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部)在开学前两个月填报《修改教学计划申请书》,报送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五、必须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二章 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执行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写的某课程(含实践课)教学内容及要求的纲要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
二、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二是要服从教学计划与课程结构的整体要求;三是要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的要求,加强教学内容和体系的重组和优化。
三、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四、教学大纲一般由系(部)组织有关教师依据上述原则编写,经系(部)和教务处审议,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施行。教学大纲应在相应课程开设前一个学期完成。
五、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若需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二个月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由系(部)和教务处审议,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六、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
一、教学执行计划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的体现,它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而成。
二、各系(部)应按照教学执行计划,在每学期的第18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系(部)各专业班级的教学任务,并及时报教务处。
三、在编制教学执行计划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计划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与有关系(部)、教研室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协调解决。
四、教学执行计划表是安排课程和统计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四章 教师授课计划
一、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于上学期末制订。教师授课计划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二、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存。对于同一学期同一课程同进度的课程授课计划,教研室主任应指定专人编写,经授课教师讨论后,制订同一授课计划。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需要增加课时一周以内的,在不降低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由系主任会同教研室主任妥善解决,并将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对提前或增加课时一周以上者,系(部)查明原因后,书面报教务处,经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四、各系(部)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教务处。
五、每学期结束时,教研室主任应将本室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书面报系(部),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情况后报分管副校长。
第五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
一、加强教学第一线工作,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系(部)、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要特别重视主讲教师的配备。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首次开课合格证书”的助教。辅导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核准。
二、助理讲师在担任主讲任务前,至少要系统地参加两轮辅导和一年以上的实践工作(新专业或缺编较多的教研室,暂时达不到该项要求时,须报请系部主任批准)。并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由系(部)组织试讲,在确认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主讲任务(或部分主讲)。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帮助提高教学质量。
三、过去讲授效果不好的教师拟安排主讲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呈报该教师主讲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提高该门课的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切实措施。系(部)主任同意后,会同教务处组织试讲,经评议确认后,方可安排主讲教学任务。
四、系(部)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任课资格安排主讲和辅导教师,本部门安排不了时,可提出选聘对象,由教务处决定。主讲教师名单,必须经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发放任务书。对批准担任主讲任务的教师,教研室不得擅自更换,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他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必须经系(部)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一、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特点进行合理编排,在适当时亦可考虑教师的要求。
二、课程表由教务处结合本校教室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并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的课程总表下达到系(部),由系(部)分别下达到教研室和学生班级。
三、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征求各系(部)的意见,注意均衡学生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以2-3节连排。
四、课程表一经确定不作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须变动时应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学生课程成绩考核与评定
学生成绩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考查学习情况,改进教学方法的手段之一,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成绩考核要联系实际,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教师应重视学生成绩考核工作,不断改进考核方法。
一、学生课程成绩的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应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考试课一般在期末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二、任课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了解本学期所授课程的考核类别。
三、考试课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其中一般考试课的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有技能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指课堂提问、课堂练习、小测验、课外练习、作业、实验(训)或见习报告、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等。
四、考查课的成绩取不少于两次的平时考核成绩的平均值。考核方法以课堂提问(含口试、笔试)、实验报告、作业记分为主,也可进行必要的单元测验。课堂提问应以前两节课内容为依据;单元测验应列入授课计划,应随堂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一学期不得超过3次。
五、大纲规定实验(训)或实践技能成绩单列的课程,不与理论成绩合并计算课程成绩,任课教师应单独上报实验(训)或实践技能成绩。
六、一门课程分别由两位及以上教师任课的,教师分别记载学生考核成绩,学期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时数,共同决定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七、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应在课堂教学时间安排,任何任课教师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进行考核,确因教学考核需要,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在自习时间安排。
八、任课教师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工作,并将学生成绩单一式四份分别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学生成绩报告单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存档。
九、毕业实习结束时,其实习业务成绩分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由带临床教师评定,实习单位签字盖章后先交各系部,由系部分管教学系领导收齐审阅后交教务。
十、教学计划规定需进行毕业考试的,毕业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对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病历护历书写等的成绩评定,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师成立考评小组进行考评,成绩按四等级记分。
第八章 考务管理
   为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抓考风促学风,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从严治校,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考务管理办法。
一、考务组织领导
1.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及各部(系)负责人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对逐步建立的试卷库进行审查、验收。
2.考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处理。
二、命题
1.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应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出两份题量相当的试卷,在课程结束前4周送考试中心。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卷。
2. 闭卷笔试题型及比例
(1) 选择题   20%~40%
(2) 填空题   20%~25%
(3) 简答题   10%~20%
(4) 综合分析题   20%~40%
3.试卷在送教务处前需填写《试卷审批表》,无《试卷审批表》的试卷一律无效。
三、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1.考试试卷将全部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2.各系(部)应有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校对、取卷、封卷及保管工作。
3.试卷取回后,凡两张以上的试卷(含两张)必须事先装订。
4.考试当天,监考教师应准时到位,领取试卷,并在考场当场开封。
5.各系(部)、教研室应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参与加强从命题——审批——印刷——装订——保管——考场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四、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旷考论处。
3.闭卷考试时,学生除自带该课程指定的文具外,不得将其它物品带进考场,严禁携带无线通讯工具,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4.开考30分钟后,学生经监考教师许可,方可离开考场。
5.考试结束时,不得拖延时间,考生应按时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监考教师要当场点清考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于当日送交考试中心。
五、监考人员安排及规则
1.考查和考试课程的阶段性考查由各教研室自行安排解决,考试课程的结束考试不论是否在考试周内进行,均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除组织教研室教师监考外,还组织学校行政干部参加监考工作,校领导和教务部门要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在正式开考之前做到:
(1) 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     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带入座位;
(3)     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4)     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按实考人数发试卷;
(5)     检查学生证。
3.在考场内,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认真监考。做到:
(1) 要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特别是考试临近结束时,更应维持好考场秩序。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
(2) 杜绝考试舞弊现象,一旦发现企图作弊的现象,应及时予以警告。如发现已构成作弊事实者,应当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将其试卷、有关作弊材料和考场记录表于当日送交考试中心,以便考试中心及时通报情况。
(3) 学生交卷后,监考教师应要求其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六、阅卷
1.教研室应尽可能组织相关教师集中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阅卷,要求于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将考试(查)成绩和成绩分析表先送教研室再送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
2.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试卷,教研室主任应组织人员重新核实备查。
3.阅卷完毕,试卷应由教研室妥善保管以备查阅。试卷保管期限至少三年。
第九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的认定
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闭卷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隔位就座者,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座位者。
2.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者。
3.闭卷考试开始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衣物、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者。
4.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者;
5.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窥视他人试卷者;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7.考试中传接纸条或试卷的行为双方。
8.别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9.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在桌面上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者;或在抽屉内、座位旁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者。
2.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经核实后证实。
3.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4.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5.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6.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其他的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和作弊的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教务科。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2.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名。
3.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各系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意见,连同考试记录和其他材料转交学生处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4.监考人员和巡视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违反监考守则和考场巡视员职责的失职行为,应严格按照《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四、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违纪的处理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上述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校属于第二次考试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2.作弊的处理
凡考试作弊者,经监考教师确认,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的机会。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申诉与复核
1.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系(部)做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学校“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附则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和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章 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教学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设立教学档案室,属教务处管理,各分院、系部也要设立教学档案室,并配档案管理员一人,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二、归档范围:
(一)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1.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工作评估档案
(1)每学期开展教育思想学习研讨的情况和效果原始资料;
(2)学校(专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专业指导)体(机)制的文件;
(3)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计划与总结;
(4)产学研结合主要成果的原始资料;
(5)学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的协议书。
(6)“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7)教师工作规范;
(8)校内教师教学检查与评价(含学生评教)的原始资料;
(9)教师科研(含教学研究)立项及获奖情况资料;
(10)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学位进修、实践进修情况资料;
(11)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使用专业、功能、购入时间、技术水平、价值和利用率);
(12)语音教室一览表(含数量、座位数、利用率);
(14)计算机装备状况一览表(按用于教学和管理分类统计,标明牌号型号);
(15)分专业配置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一览表(标明实训项目和利用率);
(16)分专业建立的校外实训基地一览表(标明实训项目、实训时间、效果)和校企协议;
(17)劳动部门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培训点一览表及批准文件;
(18)全校专业设置一览表(含专业名称、设置时间、分年级的学生数);
(19)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及其原始资料;
(20)学校各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课程等文件;
(21)国家、省、校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一览表(注明批准时间和试点实施起始时间)及批文复印件;
(22)各试点专业的教改试点方案与实施计划;
(23)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24)全校分专业的理论与实践课程教学大纲与本学期授课计划;
(25)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试模式改革的相关资料;
(26)按专业、课程分类的使用教材一览表,标明选用或自编、出版单位与年度、是否为高职高专教材(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发奖单位);
(27)每学期各专业应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及其学时数统计表;
(28)每学期已开出选修课一览表(含课程名称、学时数、选修人数及其专业、年级);
(29)每学期学生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训成果;
(30)每学期分专业的实验课、实训课程开出率统计表;
(31)全校分专业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名单(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工种等级、所在单位、专长);
(32)每学期分专业的综合实践训练项目一览表(含项目名称、训练任务、内容、方法、学时数、开设学期、训练效果);
(33)每年学生参加社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名单、成绩和证书复印件;
(34)每年学生参加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状况统计表(含主考单位、参考人数、通过率);
(35)学校建立的职业技能测试试题库;
(36)每学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阶段工作计划和总结;
(37)每学期“两课”教学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
(38)每学期文化素质教育必修课与选修课开设状况一览表(含课程名称、学时数、分专业和年级的学习人数);
(39)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
(40)教学与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41)教学与学生管理采用现代管理技术的相关材料;
(42)学校颁发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方面的文件及实施总结;
(43)教学督导组成人员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曾任课程教学和管理工作年限、督导工作任务);
(44)年度开展教师教学评估(含教师评教、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工作)的年度总结等相关文件和原始资料;
(45)学校制定的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文件;
(46)建立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与适时调控工作的原始资料。
(47)每年学生参加省或社会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等级测试状态统计表;
(48)每年各专业学生各门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
(49)每个学期学生期末考试试卷;
(50)毕业实践环节的有关规定及原始资料;
(51)学生分年度的素质教育工作总结;
(52)每年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状况的资料;
(53)每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状况统计表;
(54)每年学生科技文化作品获奖情况。
(55)省内同类学校相关工作成果排序或获奖的原始资料;
(56)同类学校对学校特色或创新项目认同的佐证材料;
(57)学校对各特色或创新项目分别提供佐证材料目录。
(58)历年学校各系(部)、教研室的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59)各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教师任课总表、总课程表。
(60)重要学术报告讲稿或记录稿(录音、录像)以及本校录制的各种教学录像、录音带。
(61)专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总结、典型报告。
(62)学生成绩统计表和其它教学统计表。
(63)师资培训计划。
(64)教师授课统计表和其它教学统计表。
(65)本校教师的学术论文、著作
(66)教学经验总结和重要的经验交流材料。
(67)本校出版的教学研究刊物、简报。
(68)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审批文件与完成情况。
(69)重要教学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统计表、维护规程。
(70)机房(实验、实习室)设备平面图与布线系统图等。
(71)行业(区域)经济教育调查报告与资料。
(72)教学管理评估资料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2.教师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1)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2)工作情况登记表。
(3)公开教学教案和听课、课评记录。
(4)教学工作小结。
(5)考核资料。
(6)论文和论著。
(7)职称评聘材料。
(8)进修学习材料。
(9)奖惩材料。
(10)社会团体任职情况材料。
三、移交与使用
1.教学各部门和相关教学人员每学期必须按上述归档范围将应交材料递交教学档案室。
2.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和催交应归档的资料。
3.教学档案一般不准借出,凡校内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教务主任同意。
4.教学档案三年内由教学档案室保管,超过三年的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四、保管
1.教学档案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类,永久档案永远保存,长期档案保管十年,短期档案保管五年。
2.教学档案管理人员每学期初将上学期的档案按类立卷、编目,并建立档案检索卡,以保证教学资料归档的及时性。
3.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教学档案的保管,并注意防潮湿、霉变、虫蛀等,分管档案的教务处负责人、系、部主任,每学期定期检查档案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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